今后五年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将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中规定:改进政府立法方法,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政府立法公开征询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立法项目,通过报纸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等。(2月5日《当代生活报》)
广西今后立法时注意吸纳民意的做法,在当下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过去,许多群众的感受是:法律法规是“上面”制订的,老百姓只需遵守和执行就行了。这种感受当然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以往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吸取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们的意见。但无须讳言的是,过去立法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审议和表决之类的环节上,民意表达的广泛性和对民意吸纳的充分度是不无局限的。
如今立法,在进入审议和表决程序之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不但面向社会发出广泛征求意见的公告,还举行立法听证会,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报名参与听证和发表意见,这就更有利于对民意的充分征集。我们现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而人民共和国治国的所“依”之“法”,首先就要充分体现人民共同的利益与意志。如果所立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本身有欠缺,本身不够周密、公正,执行中就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以往有的地方性、行业性法规,由于在制定时不能广泛而充分地听取民意,导致存在着偏重某一方面利益忽略了其他各方权益等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些被动。
随着我国《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社会政策法规的制定需要公众的参与,成为公民表达制度化的一种期望。因此,今后五年内,广西要求立法先听取公众意见,不仅是一种尊重民意的表现,而且是还“知情权”于公众的好举措。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规、规章的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在公布前先听取公众意见,实际上体现了以民为本的要义,是把立法的民主化放在尊崇民意的基础上。这本身就是保证立法科学性和立法质量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促进和提高社会政治文明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