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4日电 近日,记者从哈尔滨房产管理部门获悉,经过两年多时间酝酿,《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处于向社会全面征求意见阶段,有望于近期出台。该《办法》在全国率先对新建住宅采取社会评审的方式决定能否交付使用,把决定权交到百姓手里。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对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社会评审。未经社会评审或社会评审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据了解,评审委员会共由9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各3人,物业管理企业、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各1人,每名成员拥有一个投票权。业主代表和专家分别从新建住宅的已购房人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内容包括供电、供水、排水、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工程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庭院配套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承接验收手续等。评审过程和结果将由公证部门公证,评审结果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新建住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将未经社会评审或社会评审不合格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建设单位新建项目审批手续。
据了解,1993年,建设部出台《住宅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后,截至目前,全国已有50多个大中城市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明确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标准和具体职能管理部门。而现在哈尔滨只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买受人。”同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实测表》以及现行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制度都无法构成对开发商未达标抢前进户行为的有效管理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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