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荆州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在石发亮之前,河南省还有两任交通厅厅长——曾锦城、张昆桐先后落马,媒体记者调查发现,这三任交通厅厅长的腐败细节“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在交通建设款拨放上,厅长擅权独断;腐败情节都是大多与招投标环节相关。(12月27日《第一财经日报》)
一个人在一个地方跌倒,可能只是这个人自己不小心;如果三个人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只能说明这个地方容易摔坏人。同样的道理,三名贪官都在交通厅长职务上犯事,其根本原因显然在于交通建设管理机制上存在着严重漏洞。问题是,一任交通厅长落马、二任交通厅长落马,何以未能促使交通部门在“制度防腐”上及时亡羊补牢,以致在同一个地方,还有第三个人以“惊人相似”的方式跌倒?从这个意义上说,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难道不正是以一种极具讽刺的方式显示了一些地方制度性反腐败的软弱?
其实,从广义的角度看,许多贪官的腐败细节应该说都是“惊人相似”的,概而言之,无非是以其一手掌握的财权、资源置配权、人事权等公权对换个人私利。坦率地说,多数贪官的腐败方式并没有什么“技术创新”之处,几百年前的官员怎样贪污受贿,今天的贪官还是以同样的“技术手段”贪污受贿。
贪官的腐败细节总是“惊人相似”,我认为,贪官对“腐败技术”之所以不需要“发明创新”,原因想必在于,遏制腐败的制度力量并未能对腐败行为造成根本性的生存压力,于是,权力腐败就成了一门可模仿、可依样画葫芦的简单技术活,官员没有必要在“腐败技术”上翻新花样。因此,不妨说,官场腐败细节的“惊人相似”,恰恰暴露了反腐败机制的陈陈相因。
多少落马贪官“惊人相似”的腐败细节,同时也提醒人们,腐败的发生机制与行为模式,其实大同小异,反腐败并不需要多少花哨,只要从发生机制上铲除腐败的生存机会,“惊人相似”的权力腐败就可以被消灭于萌芽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