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引进资金、项目、技术和人才,用于本市经济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不含党政干部),经过确认后,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条引进无偿、有偿资金或项目技术以及合作伙伴的,可由受益企业(单位)与引荐人协商确定奖励方式、奖励比例和额度。
第三条引进无偿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同级财政按引进资金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同级财政按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引进数额较大有偿有息资金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由同级政府给予表彰。
第四条引进独资企业,在该企业正式投产后,年纳税超百万元的,或引进合资企业,外来投资年形成税收并实缴超百万元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引荐的大项目被列为市级招商引资重点推进项目并得到落实的,由市招商办负责提出对有功人员的奖励方案,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财政拨款实施重奖。执行本条款重奖的,不再予以其他资金奖励。
第六条党政机关人员在招商引资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重用。
第七条奖资申领、审批程序。
1、由引荐人领取并填报奖金申请表,受益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招商办。
2、市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到位资金性质、数额、奖励标准,确定奖金数额。
3、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4、受益单位按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数额将奖金汇至市招商办帐户,由市招商办发给受奖人。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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